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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丙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徐昭勇即永勝鋁

東聯建設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破產人謙昌工程有限公司破產財團數額、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數額、別除權、破產程序終結後應得分配之數額、被告詐欺破產之數額、原告原應分配之數額,與遭被告詐欺破產後所取得數額之差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