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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F0附表: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八萬四千七百零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四百二十八元│ │├─────────────┼────────────┼──────────┤│本件程序費用 │ 六十八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八萬五千一百九十八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