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信託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叁拾肆元,折合銀圓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登記物
裁判日期:200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