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律師被 告 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福全二之六四號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