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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01)星民初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間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一年四月九日,以該院(2001)星民初字第一七五號判決離婚,並已於西元二00一年五月十三日確定生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影本、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告(乙○○)與被告(甲○○)經人介紹後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個性不合,各自的生活習性不能相互適應,加之產生矛盾後不能及時溝通與理解,導致夫妻關係完全破裂。」為理由,而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業已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民事判決書、公證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證,足信屬實。且上開判決理由,核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請求認可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一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姵君

裁判日期:200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