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鐘紅英代 理 人 林瑞發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紅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