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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1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五百。

2第一審郵資三百四十六元。

3第二審郵資三百六十四元(聲請人在第一審繳納,未使用完畢,移作第二審使用)。

以上開支均有單據、郵票收付計算書在原卷可查,總額為一萬七千二百一十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0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