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戊○○
己○○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業為聲請人所支付,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