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設計酬金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