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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益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為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0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