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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房屋
裁判日期:200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