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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