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劉征宜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零柒佰捌拾捌元,應徵得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