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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存治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同一目的,屬競合關係,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其訴之聲明第二項具有新臺幣(下同)六千六百三十萬元之財產價值,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陸仟陸佰叁拾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裁判日期: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