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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庚○○

丁○○丙○○辛○○戊○○壬○甲○○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被 告 己○○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4,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等
裁判日期:20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