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一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九百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銘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