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市地重劃會間市地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四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六千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