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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等間之9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另按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縱有未合,當事人於其應行補繳之數額,仍應遵期補繳,如逾期未繳,命補繳之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 號判決參照)。是上訴人如逾期不繳,本院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裁判日期:200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