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惠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