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他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業經和解成立,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裁定准許,嗣該事件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成立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向原告徵收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