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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甲○○右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0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等
裁判日期:20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