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原告並應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