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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原告並應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等
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