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28,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