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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就其與甲○○間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0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裁判日期: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