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