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 告 甲○○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兩造間因申請退休事件所涉行政訴訟(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08月02日裁定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以前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37號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