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乙○○
樓關 係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一審所為裁定(95年04月17日94年度監字第101 號),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關係人甲○○(即第一審之聲請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甲○○為禁治產人丙○○○(即第一審之相對人)之長女,禁治產人丙○○○已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31號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慮及受禁治產人之利益,需要監護人依其財產狀況繼續療養其身體,而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定之監護人,且除禁治產人之妹林戴芙蓉外,亦無同法第1131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另禁治產人之子女中,除次男乙○○及四男王永富二人有意見外,其餘子女均同意由甲○○擔任監護人;再者,禁治產人目前亦與甲○○同住,由甲○○實際負責照顧,為禁治產人之利益,爰聲請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並參酌親屬會議意見,選定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略以: 抗告人之母親丙○○○,其戶籍於95年03月22日之前,都設在抗告人戶籍或妻子賴素惠之戶籍上,95年03月22日才由虎尾戶政事務所強制遷移到甲○○之戶籍上,如裁定書所說母親與甲○○同住,惟95年03月22日之前,均與抗告人的家人同住。又母親其實於95年03月22日後,至今都因生病在醫院裡。又裁定書說抗告人曾因盜領母親之存款、及私自移轉母親之不動產登記為自己名下,有94年發查偵字第36號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但那是甲○○對抗告人之誣陷,且未經偵查庭,至今亦尚未判決。而甲○○也坐過牢,並曾盜用分贓母親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現金,不想歸還才排除抗告人加入母親之監護人。抗告人為家中長子,最了解母親的財產狀況。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基於維護母親的尊嚴、保障母親的現金存款、及土地所有權不被盜用和移轉,應增加抗告人為監護人之一,因此,本件共同監護為宜等語。
三、經查,甲○○於原審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證人王樺呈於原審到庭證述屬實,並有甲○○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93年度禁字第31號民事裁定等資料佐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審指定由禁治產人之妹林戴芙蓉、子乙○○、王永富、王樺呈、王樺岳等人,為親屬會議成員後,經林戴芙蓉、王永富、王樺呈、王樺岳等四人,於94年12月27日開會決議,同意由甲○○擔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且附帶決議應將禁治產人之現有財產統計製作明細表,便於日後監督及管理等情,並有該會議紀錄影本可按。原審參酌上情,而認由甲○○擔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符合其最佳利益,乃選定禁治產人丙○○○之女即甲○○為其監護人。
四、至抗告人主張:
(一)95年03月22日之前,禁治產人丙○○○之戶籍,都設在抗告人或其妻賴素惠之戶籍上,95年03月22日才遷移到甲○○之戶籍上,因此,丙○○○於95年03月22日前,均與抗告人及家人同住等語,固有戶籍謄本可參。惟查,抗告人於原審自承其父親過世後,其母丙○○○原係由抗告人與王樺岳、王樺呈輪流負責照顧,並自94年07月起,始由其大姐甲○○照顧,但抗告人打電話去,結果根本都不在家,原來我媽媽都是在療養院等語,有原審95年01月24日訊問筆錄可參。顯見抗告人所稱其母丙○○○於95年03月22日前,均與抗告人及家人同住等情,尚有不實。
(二)再者,抗告人主張甲○○於原審所指盜領禁治產人之存款、及私自移轉禁治產人所有之不動產登記為自己名下,而遭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發查偵字第36號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此是遭到甲○○誣陷,而且至今尚未判決等語。惟查,抗告人有上開嫌疑,雖未經法院判決,但為保護禁治產人之權益,並避免利益衝突,原審不選任抗告人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認有何不妥之處。
(三)至於抗告人另主張甲○○曾盜用分贓其母親240 萬元現金,不想歸還才排除抗告人加入其母親之監護人,及抗告人為家中長子,最了解母親的財產狀況,因而,主張加列抗告人為共同監護人等語。惟查,抗告人之上開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自難遽予採信。
五、原審審酌上情,並尊重親屬會議之意見,因而選定禁治產人丙○○○之女甲○○為其監護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增加抗告人為監護人之一,共同監護為宜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以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法院許可者始得為之。(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