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未據其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原本,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5年3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書記官 鄭國銘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