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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洪雅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分配遺產等事件,不服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5,078,937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08-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