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上訴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02號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牽涉被上訴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確有法定代理權之爭執,而該爭執目前正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02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66號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事件審理中,因該訴訟之判決結果,將決定乙○○是否有法定代理權代丙○為本件訴訟行為,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顯係以該訴訟之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