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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上訴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訴訟事件(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02號)之裁判,其中關於乙○○對丙○監護關係是否存在之認定,為本件訴訟乙○○得否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請求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0883號裁定一件在卷可稽。

三、又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已可進行言詞辯論,爰併裁定終結準備程序,至於言詞辯論期日將另行指定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成育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