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上訴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訴訟事件(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02號)之裁判,其中關於乙○○對丙○監護關係是否存在之認定,為本件訴訟乙○○得否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請求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0883號裁定一件在卷可稽。
三、又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已可進行言詞辯論,爰併裁定終結準備程序,至於言詞辯論期日將另行指定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