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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裁判日期:200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