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丙○○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