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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

53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0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