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被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