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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之3被 告 丙○○

3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3,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