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