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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甲○○被 告 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0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