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偉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4號法定代理人 甲○○
14號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准為執行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746 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