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07 號),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秀如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