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㈠原告方面:

⒈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鄉○○段○○○ ○號及同段551-

2 地號土地上之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08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0 元。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方面: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雲林縣○○鄉○○段○○○ ○號及同段551-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原告向本院投標購買而取得,茲因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村○○路○○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雖依法針對原告所有之土地視為有法定地上權存在,然被告積欠地租已達2 年之總額,原告自得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被告即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建物予以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又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獲得相當於免付租金之利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 條前段規定,請求自94年11月08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20 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三、被告則以:兩造間並未協議地租,故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為由,訴請被告拆屋還地,並無理由等情置辯。

四、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⒉系爭土地係原告向本院投標購買而取得所有權。

⒊系爭土地上有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坐落其上。

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原同屬被告所有。

⒌系爭建物依民法第876 條第1 項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而得使用系爭土地。

⒍兩造並未協議地租金額。

⒎原告曾訴請被告給付93年06月08日起至94年10月08日止之

相當於地租之不當得利,並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以94年度港小字第265 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

㈡兩造爭執要旨:

⒈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是否為無權占有?⒉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⒊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

五、茲就上述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㈠建築物與基地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出賣時,因建築物性

質上不能與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於此情形應認基地買受人與建築物所有人就基地成立租賃關係;租金數額協議不諧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876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核定之。本件兩造間就租金數額如協議不諧或不能協議時,應訴請法院裁判核定。又關於請求法院核定地租,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未經法院核定地租數額前,土地所有人無直接請求給付地租之權利;而請求給付地租,屬給付之訴,內容並未含有請求法院核定地租之意。故當事人就地租協議不諧時,必先經法院核定其地租數額後,土地所有人始得據以請求如數給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兩造間針對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之租金數額並未協議乙節

,並不爭執,已於前述。至於原告主張前向被告請求給付地租,並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以94年度港小字第265 號判決確定乙節,姑不論上開判決係原告訴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縱認原告係訴請給付地租,依據前開判決意旨,請求給付地租,屬給付之訴,內容並未含有請求法院核定地租之意,是本件既未經協議或法院核定地租數額,致被告無從得知應給付地租之數額,自難以被告積欠地租已達2 年為由,而主張撤銷地上權。是原告關於地租數額,倘無法與被告達成協議時,理應先訴請法院核定地租數額,方為妥適。準此,系爭建物本於法定地上權之關係而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自屬有權占有,並非無權占有,應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告雖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然被告所有之系

爭建物既本於法定地上權之關係,而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是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無正當權源等語,自不足採。又依社會通常觀念,雖可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然本件被告既非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是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及自94年11月08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2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