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