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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