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4號上 訴 人 誠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64 號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