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等人間請求確認董監事改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性質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