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義提起訴訟或被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否則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即有欠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項規定補正。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固主張被告之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係訴外人戊○○,惟據被告提出民國95年11月甲○○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辨事細則、、95年11月4 日甲○○委員、監察委員名冊,可知被告自95年1 月7 日起之管理人為訴外人丁○○,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