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法定代理人 辛○○被 上訴人 丁○○
樓己○○○
30號2樓丙○○
1樓戊○○庚○○○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