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簡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益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擔保提存事件,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益信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乙○○之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雲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0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