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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三禾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前於96年1 月5 日裁定時,漏未就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本票二紙核徵裁判費用。查原告請求返還本票二紙,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補允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