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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雲林縣私立永年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間因請求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須具體表明標的價額計算之準據),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

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呈報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裁判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