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清龍